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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酒泉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说明
时间:2017-0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部门决算公开单位构成 

  2016年我院决算公开单位包括: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1家财政预算拨款单位。 

  第二部分  酒泉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决算公开表格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详见附表) 

  二、收入决算表(详见附表) 

  三、支出决算表(详见附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详见附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详见附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详见附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详见附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酒泉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一、部门支出情况总体说明 

  2016年酒泉市人民检察院1家预算拨款单位共计支出1461.0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44.20万元、项目支出316.86万元。基本支出包括行政运行支出1085.8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8.40万元;项目支出包括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30万元、公共安全检察支出290.56万元、其他公共安全支出20万元。 

  二、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我院1家预算拨款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总额为19.62万元。比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额24.69万元,下降20.53%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为0万元,2016年支出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 

  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13万元,比2015年支出3.18万元,下降33.02%。主要用于省级领导工作监督检查、调研等公务接待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情况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49万元,比2015年支出21.51万元,下降18.69%2016年未购置新车,主要用于执法用车外出办案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 

  三、2016年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6年酒泉市人民检察院1家预算拨款单位政府采购共计支出110.3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5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3.76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61231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6辆,全部为执法执勤用车;以前年度购买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2套。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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