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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6-0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预算法》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13〕234号)要求,我部门积极开展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现将我部门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2016年我院决算公开单位包括: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1家财政预算拨款单位。 

  三、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核定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基本支出预算1289.64万元(工资福利支出897.69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67.94万元,对个人家庭补助224.01万元)。 

  2016年部门预算核定酒泉市人民检察院项目支出预算47.36万元。 

  四、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2016年核定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28.03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用2.6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25.35万元),比上年支出数24.68万元减少3.3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我院公务用车减少2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我部门郑重承诺,本次公开的所有数据真实、完整。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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