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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7-0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要求,我部门积极开展预算公开工作,现将我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共有1家单位。 

  三、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一)部门预算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计1374.62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37.62万元,增长2.8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74.62万元,教育收费收入0万元,结转结余资金0万元。相应地,部门预算支出安排1374.62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37.62万元,增长2.81%。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284.62万元,项目支出预算90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公用经费)预算安排242.2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242.28万元,教育收费收入安排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7.7万元、印刷费1.54万元、办公用房水费3.08万元、办公用房电费6.16万元、邮电费6.16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21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3.08万元、差旅费38.5万元、会议费7.7万元、培训费7.08万元、公务接待费3.08万元、工会经费9.44万元、福利费15.2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78.48万元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4.04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核定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19.4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08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0.39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招录公务员,在职人员较上年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4万元,从本单位专项经费中列支,比上年预算减少8.95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改革后检察院留用车辆从原来的9辆车减少为6辆车,所以公务用车支行维护费下降。2017年部门预算未安排“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 

  (四)政府采购预算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523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293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11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120万元。 

  (五)预算绩效管理 

  2017年,按照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的原则,对0个项目支出编制了绩效目标,涉及财政资金0万元。我部门将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规范评价标准,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公正、客观、准确。 

  我部门郑重承诺,本次公开的所有数据真实、完整。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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