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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时间:2018-10-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机构设置 

  2017年我院决算公开单位包括: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1家财政预算拨款单位。 

  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政治部、反贪污贿赂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信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驻酒泉监狱检察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16个内设机构。 

  二、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1962.90万元,支出总计1734.95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417.32万元,增长27%,支出增加273.89万元,增长18.75%。主要原因是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中员额内检察官套改工资以及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各项资金的到位使得人员经费增加;办案力度增加使得专项经费支出增加。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1962.9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62.90万元,占100%。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1734.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34.21万元,占82.67%; 项目支出300.73万元,占17.33%。 

  本部门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490.16万元,较上年增加227.96万元,主要原因是省级专项资金及绩效考核奖金于年底到账,未及时形成支出。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962.9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17.32万元,增长27%。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88.28万元,增长42.76%。主要原因:一本部门每年都有省级专项资金拨入,此项资金未在年初形成预算;二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中员额内检察官套改工资以及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各项资金的到位使得人员经费收入增加 ;三2016年下半年公车补助经费和2017年公车补助经费都在2017年拨入,使得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增加。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734.9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73.89万元,增长18.75%。主要原因是:一是办案量增加;二是工资正常晋升、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中员额内检察官套改工资以及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各项资金的到位使得人员经费支出增加三是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60.33万元,增长26.21%。主要原因:一办案量增加;二是工资正常晋升、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中员额内检察官套改工资以及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各项资金的支出使得人员经费支出增加三是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675.39万元,占96.57%,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57.41万元,主要原因是办案量增加使得业务经费支出增加以及各项人员经费的落实到位使得人员经费增加;住房保障支出59.56万元,占3.4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92万元,主要原因是年初公积金核算基数上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34.2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27.60万元, 较上年增加93.11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正常晋升以及司法体制改革中员额内检察官套改工资以及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的落实,各项资金的到位使得人员经费增加。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306.62万元,较上年增加196.9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公车补助经费和2017年公车补助经费都在2017年拨入,使得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增加。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手续费办公办案用房水电暖等费用。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 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26.72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26万元,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使得公务用车支出大幅下降;二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较上年支出数增加7.1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省院安排,本院干警赴国外参加检察业务培训,产生因公出国(境)费用8.5万元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8.5万元,主要是赴加拿大参加检察业务培训,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申请费用支出预算,较上年支出数增加8.5万元,主要原因是去年无因公出国(境)人员。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6.13万元,主要用于案件办理、涉密资料报送、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维护费、停车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等,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27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补落实到位,使得公务用车支出下降 

  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36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补落实到位,使得公务用车支出下降 

  公务接待费2.08万元,主要用于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节约开支,严格控制接待费用,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04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接待费用。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 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1个团组,1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6辆;国内公务接待31批次,246人,无国内外事接待以及国(境)外公务接待。2017年度本部门人均接待费84.74元,车均购置费0万元,车均维护费2.69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 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06.62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案业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办公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增加196.90万元,增长179.46%,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办案力度增加、办案数量增加、加之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业务培训增多、专用设备的配备升级改造项目增加、互联网“+”(电子检务工程)建设支出增加。 

  (二)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 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 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9.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0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4.0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0.14万元。主要用于采购通用办公设备、专用办公设备、购买劳务以及车辆维修维护。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 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 的“财政 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 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 (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 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 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 费、邮电 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 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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