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审请民事、行政裁判、调解活动监督?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当事人或者与生效判决、裁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案外人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对于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五)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3、人民检察院不受理哪些案件?
(一)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对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未依照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八)民事申请监督超过《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行政申请监督超过《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
(十)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
附件1:监督申请人须知
1、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样本正确书写民事、行政监督申请书,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同时应当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多加一份)
2、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申请人应当提交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裁判文书应当完整可辨认,字迹清晰,无物损黑印。
4、申请人应当正确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其他当事人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5、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证据材料需写明页数,并在证据清单首页摁手印(法人加盖印章)。
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
申请人(一审××、二审××、再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联系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写明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其他当事人(一审××、二审×X、再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联系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写明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联系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写明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申请监督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行政)判决/调解书,现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应客观具体的分项写明申请监督依据的具体法定情形,申请人应当列明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不得含有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等内容。
附件包括证据及证据清单等内容。
申请人:
X年X月X日
[自然人签字摁手印,单位加盖法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