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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须知
时间:2013-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本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提供阅卷预约、纸质或电子卷宗阅卷等服务,以保障辩护律师或辩护人阅卷权利的行使。

  2、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需要阅卷或会见公诉案件承办人的,可以通过本院案件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出书面预约,由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函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落实阅卷的具体工作。律师以外的辩护人需要阅卷或会见公诉案件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案件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的资格审查并向公诉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3、案件管理中心在接到辩护律师或辩护人约见公诉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在三日内答复辩护律师或辩护人的约见请求,并自行安排落实会见事宜。会见律师或辩护人应在本院律师阅卷室进行。

  4、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前预约。案件管理中心接到预约后,一般在三日内安排律师的阅卷日期,确实不能在三日内安排的,应说明理由并约定阅卷日期。

  5、辩护律师或辩护人应在指定的律师阅卷室进行阅卷,案件管理中心提供相关的协助。辩护律师或辩护人可以要求工作人员打印电子卷宗材料(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下同)及复印纸质卷宗材料,但不得自行或要求拷贝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文档及视听资料,也不得涂改、加注、划线、毁损、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视听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或者中止其阅卷,情节严重的,移送律师主管部门处理,已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辩护律师或辩护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办公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要大声喧哗,未经允许不能在办公大楼内随意走动。要爱护公物,注意保持环境卫生。禁止在律师阅卷室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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