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和不受理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下列情形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建议的;
2、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的;
3、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列情形的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后如仍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2、申请人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监督申请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可以将新证据递交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采纳新证据决定的,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3、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作出处理结论,申请人以有新证据为由再次提出监督申请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可以将新证据递交公安机关。
4、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作出处理结论,申请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5、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将申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6、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或者将申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7、案件已经提请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不予受理;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管辖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四条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申请,由作出立案决定或者不立案决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立案监督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监督申请,应当受理:
1、申请人或者建议单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应提供: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等申请材料。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2)申请请求或者建议内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的名称、来源等;(4)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和具状时间;(5)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作出的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等。
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受案告知书、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他文书足以实质性证明不予立案的,视同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