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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
关于下发《酒泉检察机关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市院机关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两级院检察队伍建设,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最高人民检察院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交往中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及省院、市院的相关规定,经市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下发《酒泉检察机关十二条禁止性规定》,请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市院将加大对禁令落实情况的督察。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酒泉检察机关十二条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私驾公车。

  二、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三、禁止非工作需要将检察公务用车和警用车辆停放在豪华酒店、繁华商业街和高档消费娱乐场所。

  四、禁止检、便服混穿。

  五、禁止在工作时间饮酒以及因酗酒影响检察机关形象。

  六、禁止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凡工作日中午因接待确需提供酒水的,应当经本院领导批准。市级院的工作人员到基层院办案、调研、检查工作等,一律不准饮酒。

  七、禁止在执法办案期间饮酒。凡因故饮酒的,所在部门领导应暂停其执行办案任务。

  八、禁止在节日、庆典期间和借会议、培训、考察、学习、评比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馈赠。

  九、禁止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赠送或接受礼金和用公款购买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禁止安排、接受超标准的宴请接待和到异地宴请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十一、禁止违反规定用公款安排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二、禁止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用公款购买的土特产品、贵重纪念品和其他礼品,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私人馈赠。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参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禁酒令》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今后,凡发生涉及办案、车辆等问题,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借口迟报、瞒报,违者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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