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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院办理首起强制医疗案
时间:2014-10-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金塔县院依法办理了一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检察院认为,该男子虽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这也是近年以来金塔县院办理的首起强制医疗案。 

  2014年9月9日19时许,受害人孙某在金塔镇鸳鸯街57号门前处,被张某按倒在地,用拳头、巴掌和孙某的鞋殴打孙某头面部,并用脚踏孙某的头部及身体多个部位,后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报警。出警民警到现场,将张某抓获。孙某被殴打后至今昏迷不醒,经金塔县医院初步诊断孙某伤情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张某患有癫痫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犯罪时往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如何对暴力型精神病人进行控制,同时又保障其基本权利,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在去年新刑诉法施行之前,像张某这样的犯罪行为,不需负刑事责任,释放后由家人做好看管即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强制治疗。因此,金塔县检察院对张某提起申请强制医疗。 

  将强制医疗决定权授权人民法院行使,使强制医疗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既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精神病人侵害,也让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安置,体现了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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