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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甘肃团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酒泉检察工作
时间:2018-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应最高检邀请,湖南、甘肃团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加强监督,服务大局”为主题,对酒泉市检察工作进行视察。8月30日上午,伴着绵绵秋雨,19名全国人大代表在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申国君,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华风,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权有让,酒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石建明,酒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俞新民等领导的陪同下,莅临肃州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视察工作。 

 

 

 

  人大代表一行先后参观了肃州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会议室、休息室、主任办公室、中心机房等办公场所。

  肃州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现有干警3人,近年来,驻所干警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以“听、讲、看、查、纠、建”六字经,强化刑罚执行监督,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2014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2015年以来,肃州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共检察发现安全隐患27件,向主管部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35件次,书面检察建议11份,全部采纳予以整改;办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控告申诉14件,做到件件有结果、有答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67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意见58件,采纳34件;每年集中开展法制讲座2至3次,教育在押人员知法、守法,提高法制观念,有效的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监管安全稳定。

 

 

 

 

 

 

  参观完驻所检察室后,人大代表一行来到肃州区看守所收押接待大厅、提讯会见区、监区,详细了解了工作情况。

  2015年以来,酒泉检察机关共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1671人,假释102人,建议撤回提请2人,刑罚执行机关予以采纳;审查暂予监外执行8人;监督审查审判机关裁定减刑1669人、假释102人,监督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256人;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监督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履行职责9次。共核查社区矫正罪犯1048人,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43件。监督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2187人,执行金额1803.21万元;监督执行没收财产25人,执行金额232.12万元;监督执行其他涉案财产、没收赃款赃物292人,执行金额2211.07万元。监督纠正违法执行财产刑1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9件,全部纠正整改。监督刑罚执行机关从严考量涉财产刑执行罪犯减刑、假释498人,从宽考量438人。依法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12件,纠正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2件,监督改判无罪案件2件,解回重审从轻改判2件。共发现监管场所安全隐患174件,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79件,口头纠正意见104件次,纠正违法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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