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根据嘉峪关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监督的肃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嘉峪关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申请人财产重复保全,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未及时解除保全等违法行为向肃州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迅速及时将申请人被保全的80万元现金予以解除保全,取得良好效果。
肃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嘉峪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与酒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某商贸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月23日对某建筑公司名下的80万元现金予以保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过程中又于2019年7月9日对该建筑公司名下的75万余元现金予以保全并划拨,该案判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但肃州区人民法院却没有将冻结的80万元现金解除保全。嘉峪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迅速调阅案卷、快速审查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同时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沟通,督促尽快办案,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法院已将冻结的80万元现金解除保全,检察监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该案的成功办理,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民营企业持续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