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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促发展 公开宣告树公信—区检察院依法对19家民营企业作出不起诉并公开宣告
时间:2019-11-15 16:23:00  作者:  新闻来源: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11月13日上午,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不起诉公开宣告,依法对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及法人赵某某等20人涉嫌串通投标案中,作不起诉处理的19家犯罪嫌疑单位和19名法定代表人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经查,2018年1月至7月期间,甘肃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为了在瓜州县长流沟河道治理工程第一标段工程、瓜州县人民医院专家及大学生楼建设工程、瓜州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瓜州县槽子沟河道治理工程第二标段工程、敦煌生态瓜州桥子引水项目第四标段工程、瓜州县瓜州乡南苑村林带灌溉设施配套项目工程、瓜州县城市生态文化创新区供水管道建设工程、瓜州县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整治改造一标段工程等8个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或获得工程施工权,先后联系兰州、庆阳等地的19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上述8个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以统一给参与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和统一制作投标标书的方式,参与投标、围标,并最终中标或拿到工程项目的施工权,中标工程项目总标价34327411.93元,造成招投标的不公平,侵害了其他参与投标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19家参与围标的单位及法人代表中,有16家犯罪嫌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没有与赵某某主动联络,大部分工程的投标都是由赵某某及其公司出资统一制作标书、垫资保证金、甚至支付食宿费用的,中标工程均能按期完工,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没有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给其他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大,依法可认定为“情节轻微”,同时,16名法定代表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教育、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已经达到,为帮助民营企业家重新回归社会,让企业重新恢复生机,肃州区检察院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该案涉案严重,起首要作用的甘肃某建筑公司及赵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对受邀参与围标的16家犯罪嫌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对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串通投标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3家犯罪嫌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阐述了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区检察院党组成员、专职委员杨茂春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训诫谈话,告诫被不起诉单位及各不起诉人要真诚悔罪,珍惜企业命运的转折机遇,要以案为诫,保持对法律底线的敬畏,同时,要依法诚信经营,携手共创良好的营商环境,走好企业发展的每一步。2名被不起诉人代表作了悔过发言,感激检察机关心系大局,护航民企发展的做法,并深刻剖析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态要心怀感恩,依法诚信经营,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该案是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中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案件办理中,该院在深挖细查案件事实,准确查明各涉案单位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释法说理,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大环境下,充分考量19家涉案单位均是甘肃省水利水电建设行业的民营建筑企业,取得省级二级水利水电建筑资质的有15家,三级资质的有4家,上述单位都为全省水利建设、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且大部分单位为自然人独立投资控股公司,如果机械办案,全部起诉法院被刑事处罚,会导致部分企业破产、员工失业,会对全省水利建筑行业造成一定冲击,不利于我省民营企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全省经济发展。在综合考量了当前大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之后,该院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请示上级院同意后,做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整治行业乱象,让每个参与投标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此次不起诉公开宣告,是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就是把案件审查中如何采信证据、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下一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进一步加大不起诉公开宣告力度,持续推进检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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