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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毒友吸毒,“好心”瘾君子被批捕
时间:2019-11-17 16:26:00  作者:  新闻来源:

  毒品之祸猛于虎!吸毒不仅毁人意志,更能危害生命、破坏家庭、扰乱社会。“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呼声从未停止,但总有人为贪小利以身涉险,“好心”容留毒友在家中吸毒,涉嫌犯罪。近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2019年7月28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缉毒民警在办理郑某某、蒲某某、李某某吸毒案的过程中发现,该三人均于同一时间在王某某所居住的地下室内吸食毒品。顺藤摸瓜,缉毒民警很快将“好心”的王某某抓获归案。 

  经查,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帮毒友蒲某某等人免费代购毒品后,经不住蒲某某等人建议“找个地方一起吸两口”的诱惑,主动带着三人来到了自己居住的地下室,围坐在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据王某某供述,其容留三人吸毒的原因是想在毒友吸毒时自己可以占点便宜蹭上两口,殊不知,其明知三人是吸毒人员还为其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送入牢房,王某某才幡然悔悟。 

  检察官说: 

  吸食毒品产生的连锁后果往往是不可低估的。无数吸毒人员为了能够吸食毒品、支付高昂的毒品费用,大概率会走上容留他人吸毒、运毒、贩毒,甚至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道路,在毒品迷途上越走越远。 

  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毒品犯罪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加大对毒品案件的办案力度,始终保持惩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以期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在此,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要坚决远离毒品,时刻防范毒品犯罪。切记,任何情形都不能成为你接触毒品的理由。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第十一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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