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殷国斌以其出资修建,但未依法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亦未向物价部门报请收费许可的“大畅河汽车站”为依托,指使、安排或者授意殷国龙等14人,在玉门市花海镇大畅河农业综合开发区道路及大畅河汽车站门前等地,以收取“站务费”“管理费”为名,驾车追逐、拦截外来拉运务工人员车辆,强行索要费用。其间,被告人殷国斌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二十余万元。另外,本案的被告人殷国龙、伍春花还构成其他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该案是近年来玉门市范围内发生的影响较为恶劣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坚持快捕快诉,强化审查批捕、起诉、侦查监督等检察职能,提升办案质效。该案受理后,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立即成立了由检察长王晋方等检察精干力量组成的办案组,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法律适用关,多次组织召开案件分析研讨会,积极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长王晋方亲自出庭公诉,鞭笞犯罪。
该案在公开庭审过程中,前后共计60余人参与庭审旁听,网络直播关注人数高达19万余人。该案的公开宣判,极大的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依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大声势,鼓舞了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士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